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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西爱国拥军促进会于2024年9月13日与广西慈善总会签署协议,设立广西慈善总会爱国拥军基金,于2024年10月12日完成首期募集50万元,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使用年限4年,期满可以续签。
基金的使用范围:
(1)现役军人本人和子女、父母等家属资助;
(2)退役军人本人和子女、父母等家属资助;
(3)因公牺牲或病故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资助;
(4)农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资助;
(5)红色传统历史教育资助、村屯地区环境卫生改造资助、饮用水源改善及抗灾救助等;
(6)爱国拥军活动的资助;
(7)符合《慈善法》和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