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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23 11:10

来源:本站

(经2019年4月3日广西慈善总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总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总会运作透明度,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信息包括:总会章程、决策执行及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总会的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条  信息公开主体为广西慈善总会。

第三条  总会秘书处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各部门设立信息员,实行部门负责制。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交本部门需上网公布的信息内容。提交信息应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上网公布。

第四条  总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规范有序、责任明确,公布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总会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

(二)总会的官方网站。

第九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需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总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总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总会应当自以上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总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按照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

(一)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总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二)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四)总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慈善项目信息公开

(一)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二)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由总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重大交易及资产变动信息公开:

我会在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总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总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等行为信息公开

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公开

总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的建立和变更

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如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总会办公室应当提供变更内容,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管理责任分工

1.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归档及保存。

2.各部门设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服务和相关信息采集编写工作,汇总、增减、核对与本部门职能相关信息及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3.信息公开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所提交的公开信息负责。

(二)操作管理办法

各部门在第一时间,对已公开信息在准确性、有效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核对,并根据本部门工作动态和公开要求及时更新信息。填写《信息公开管理计划表》按月度确定本月将要公开发布信息的内容及大致时间;经秘书长审签通过,将表格交办公室备案存档。(因多数信息需要在相关情形发生30日内公开或更新,故总会信息公开按月度进行计划)

信息公开管理计划表
部门:                     信息管理员:              填报日期:
编号(各部门按照提交顺序进行依次累计编号,且以部门第一个字拼音首字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办公室1号,即B1)
所属一级内容名称
所属二级内容名称
信息标题
更新内容

 注:新增信息具体内容请附在表后。负责人:

(三)部门公开内容

1.总会基本信息和综合信息、重大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前5位人员薪酬、各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变更、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等由办公室提供。

2.募集款物情况由筹募项目部和财务部提供,募集情况公开,线下募集情况及善款使用情况公开由筹募项目部会同财务部负责。公开募捐活动应履行募捐备案程序。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接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信息,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3.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4.项目活动信息由筹募项目部提供: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所有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5.财务信息由财务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由财务部提供信息,办公室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6.在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信息,在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由财务部提供信息,办公室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7.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信息由筹募项目部提供:志愿者服务队的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形式、效果、次数、服务时间及表彰奖励等。在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8.爱心基金: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及小额冠名基金的设立、使用、增值情况由筹募项目部和财务部共同提供。

9.在线捐款的公示。凡在广西慈善总会官网(http://www. gxcszh.com)、微信公众服务号、互联网募捐平台总会账户,通过财付通、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在线捐款,捐赠成功后,捐赠记录将总会官网实时显示。

10.以上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若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事先与总会约定不予公开,则任何人不得公开;涉及捐赠人隐私及其他意愿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办公室应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反馈意见、改进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总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和评价,由总会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内容

评价要素评价要点
工作实绩工作认真负责,主动及时上报公开信息,依规按时完成任务。公开信息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改革创新根据总会战略规划和项目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优化工作程序、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本办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信息。不公开未经审核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西慈善总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捐赠账号

开户单位:广西慈善联合总会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捐赠账号:6132 5748 5006

邮箱:gxcszh2013@163.com

电话:0771-2818453(项目筹募部) / 2619042(网络筹募部)/ 2622554(办公室)/ 2837600(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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