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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6:39
来源:本站
(经2020年6月19日广西慈善总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议暨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及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向总会自愿、无偿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实物形式资产。
第三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
第五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总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六条 捐赠人向总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总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总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人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由总会联系目标医疗机构确认后,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八条 总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一)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总会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票据(捐赠本企业产品的,以出厂价核定);
(二)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票据。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在接受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酒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人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总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总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人、总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在总会现场捐赠的,由项目部负责接收,会同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总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捐赠人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分配、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所有向总会捐赠的物资的分配使用,无论是定向或非定向的捐赠,均须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员向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出分配使用意见,经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协助总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组织和监督物资发放。受赠方应在总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上签字或留存手印,并将物资接收手续、受赠方签收证明,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给总会;
(四)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须由捐赠人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由受赠方负责验收并向总会出具接收证明。
总会承接的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除外,具体按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与总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物资使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捐赠人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捐予总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总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届时仍不能履约且无正当理由,总会有权依法向捐赠人追讨协议约定的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捐赠人利用总会名义自行将捐赠物资用于非法营利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总会将立即停止合作,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者,总会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总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总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总会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总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由项目部会同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物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实施捐赠。
第二十一条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总会接受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其他人道服务捐赠时,对捐赠人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人和捐赠服务的公允价值,并报请会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关于接受广告捐赠。总会接受广告捐赠时,对捐赠人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可以捐赠人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人和捐赠广告的公允价值,并报请会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